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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须知


用水须知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现摘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有关章节内容,便于用户参考。
  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镇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维护管理和抢修。
  四、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两次以上,供水单位可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终止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立即恢复供水。
  五、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盗用或者转供城镇供水;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
  有前款用水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上述供水管理条例有关章节望各位用户自觉遵守执行,做到人人节约用水,合法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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